发布日期:2024-08-15 作者:瑞志豪邦
经公开宣判,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返还问题,判决被告何彩霞应归还共计12万元财产。审理过程查明,姜必胜,现年27岁,毕业于高中后从商,于2004年11月与刘鹃结婚,并共同从事生意。然而,婚后姜必胜常感婚姻乏味,频繁外出到县城的酒吧消磨时间。一天晚上,姜必胜在县城的酒吧偶遇比自己年级低两届的校友何彩霞。两人迅速陷入热恋,并很快成为情侣。姜必胜从家中取出12万元现金,计划为何彩霞购买一辆轿车。
刘鹃得知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,姜必胜无权独自处分,于是找到何彩霞要求归还。然而,何彩霞主张姜必胜自愿赠与,自己根本不知道姜必胜已婚的事实,因此拒绝返还。8月21日,刘鹃向**提起诉讼,要求归还12万元。经审理,法庭认为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问题。根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在期间,某些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被视为无效。尽管何彩霞不知道姜必胜已婚的情况,但她接受姜必胜的赠与并未提供相应的对价,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此外,由于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所需,姜必胜无权独自处分,无偿赠与行为侵害了刘鹃的合法权益,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。因此,应判定姜必胜的赠与行为无效,刘鹃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彩霞返还。